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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中药科技学校学生资助育人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12-26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提升资助育人质量,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 号)、《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皖财教〔2023〕508号)和《亳州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教助〔2023〕4号)以及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教工委〔2018〕2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大会精神,建立健全学生资助工作体系,大力提升资助育人成效,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工作目标

      建立国家资助、学校奖助、社会捐助、学生自助“四位一体”的发展型资助体系,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培养受助学生自立自强、诚实守信、知恩感恩、乐于奉献、勇于担当的优秀品质,促进每位受助学生都能够全面健康发展、励志成长成才。

      三、工作原则

      (一)坚持育人导向,突出价值引领。全面统筹办学治校各领域、各环节、各方面的资助育人资源和育人力量,推动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建立健全资助育人长效机制。

      (二)坚持遵循规律,勇于改革创新。遵循资助育人工作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坚持以学生为中心,把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思想特点和发展需求,优化内容供给、改进工作方法、创新工作载体,激活学生资助工作内生动力。

      (三)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精准资助。不断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线上通过大数据比对和线下班主任逐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提升认定精准度;进一步优化资助资金和名额分配方式,推进资助资金精准投放,重点向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和孤残学生等重点保障人群倾斜,确保应助尽助,不漏一人。

      (四)坚持榜样引领、弘扬榜样力量。榜样的力量可以净化人的精神世界,可以营造积极向上的精神动力,通过组织学生观看全国工匠精神宣传片,学习国家奖学金受助学生先进事迹,充分发挥榜样的力量,激发学生内生动力。

      (五)坚持协同联动,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党对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员协同参与的责任体系。加强督导考核,严肃追责问责,把“软指标”变成“硬约束”。

      四、实施内容

      (一)全面落实资助政策

      1、开通绿色通道。针对无法缴纳学费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在入学报到时开辟绿色通道,暂缓缴纳学费,先入校学习。入学后,学校根据调查情况帮助学生通过申请国家助学金、免学费、学杂费减免、勤工助学等方式进行资助。

      2、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对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孤儿、特困供养、烈士子女、突发严重困难的家庭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等重点保障群体学生全国纳入国家资助政策范围,并落实最高档。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家庭经济实际困难程度落实相应的资助政策和档次,实现应助尽助。

      3、落实学校资助政策。学校要从事业收入到提取不低于5%比例的资金通过校内助学金、奖学金、特殊困难补贴、勤工助学等方式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切实改善贫困家庭学生学习、生活条件。

      4、落实滋蕙计划。对原建档立卡家庭学生、享受低保的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孤儿、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等十三类重点保障人群中被高校录取的应届毕业生全部纳入滋蕙计划资助范围。

      5、积极落实社会资助。学校积极利用社会团体或个人捐资助学资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精准识别、精准资助

      1、加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坚持部门联动、上下联动,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持续开展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活动。组织开展学生资助政策“两节课”宣传活动、招生宣传中向学生或学生家长发放学生资助政策“一封信”、开展”“百千万”走访活动、利用学校橱窗宣传资助政策等方式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力度,大力提高学生资助政策的知晓率,为精准识别奠定基础。

      2、精准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全各类学生资助项目认定标准,充分利用各种系统进行大数据分析,再通过家访或电话回访和班主任逐一摸排、重点谈心谈话等方式准确掌握学生家庭成员状况及家庭经济情况,精确锁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合理认定困难等级,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并实施动态管理,为精准实策奠定基础。

      3、精准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全各类学生资助项目分档及资助标准,精准分配资助指标和资助标准,确保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同时根据困难程度享受相应的资助标准,切实做到应助尽助,标准合理。

      4、及时足额发放各类资助资金。加强与银行和财务部门协调,及时为受助学生办理学生资助专用卡或社保卡,及时将资助资金发放数据报财务部门,并做好资助资金发放进度跟踪工作。加强资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做到及时足额发放各类资助资金,切实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

      (三)坚持资助育人导向。在奖学金评选发放环节,全面考察学生的学习成绩、创新发展、社会实践及道德品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培养学生奋斗精神和感恩意识。在国家助学金申请发放环节,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励志教育和感恩教育,培养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意识,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重要意义。在国家信用助学贷款宣传过程中,深入开展诚信教育和金融常识教育,培养学生法律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契约精神。在勤工助学活动开展环节,着力培养学生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进取精神。

      (四)创新资助育人形式。实施发展型资助育人模式,开展“助学·圆梦”、“常怀感恩˙励志成才”等主题教育活动,组织获得中职国家奖学金的学生担任“学生资助宣传大使”,制定中职国家奖学金风采录,充分展示资助育人成果。

      五、成立组织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协调我校资助育人工作。

学生资助办公室是学校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和资助育人宣传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在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做好全校各项资助育人工作。

各教学系部根据学校的安排,积极做好各类资助政策宣传、拟资助人员评选、拟资助人员推荐和材料收集汇总工作,积极推荐资助育人典型案件,每个教学系部推荐一名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本系部学生资助和资助育人宣传工作。各班班主任是本班学生资助工作具体负责人,具体落实各项资助政策和资助育人宣传工作。

      六、职责分工

      (一)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领导和协调学校各项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职责是:

      1.全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2.制定学校资助工作计划;

      3.统筹、指导和监管各项学生资助工作的落实;

      4.研究决定有关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事项;

      5.解决学生资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学生资助办公室

      学生资助办公室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执行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各项资助育人和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大力宣传党和政府以及学校的各项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

      2.为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供资助工作政策参谋和数据、材料支持;

      3.开展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情况调查和认定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4.组织开展各类学生资助项目申请、初审和材料把关工作。

      5.积极落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面向本校学生捐助资金,助力困难学生生活、学习,配合做好有关资助资金的统计发放工作;

      6.加强对受资助学生使用资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资助资金使用效益;

      7.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教育,选聘学生资助宣传大使,树立受资助学生典型,提高资助育人效果;

      8.做好各级各类学生资助信息系统数据维护、校验、审核和把关等应用工作;

      9.落实上级部门及学校交办的其他学生资助工作。

      (三)各教学系部

      各教学系部在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和学生资助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做好本教学部学生资助工作,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的总体安排,做好各类资助政策宣传和解读工作,真正使各项资助政策深入人心;

      2.根据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安排,组织学生申请、收集审核学生材料、组织民主评议、讨论确定困难等级、汇总上报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等,建立健全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3.组织学生申请各类奖助学金,组织初评并提出建议奖助学生名单,做好学费减免对象的材料审核上报工作;

      4.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引导,帮助受资助学生合理使用资助资金;

      5.广泛开展诚信教育、自立自强教育、感恩励志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6.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各项资助工作。

      七、本实施方案由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