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管理规范

【文章来源:】 【发布人:王伟名班主任工作室】 【发布时间:2023-12-25】 【点击量:

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我省中等专业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使学生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为社会培养更多的合格人才。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学生管理规范是根据中等专业学校的培养指标,遵循学校管理的一般规律,在总结全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

第三条 学生管理是一项涉及学校各个部门的重要工作,学生是每个教职工服务的根本对象,学校各部门和全体教职工有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的责任。学校党政领导都应重视学生工作,成立德育教育委员会。改善学生管理部门的工作条件,不断优化育人环境,强调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四条 各学校应根据实际制定本校校训,校训应体现学校和全体师生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以不断激励人们努力工作、团结奋进。校训应醒目的树立在师生天天能看到的地方。

第二章 机构、队伍和经费

第五条 学校学生管理工作是学校整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建立专、兼职队伍。校级党政组织是学生管理的决策机构,学生科是学生管理的职能部门,班级是学生管理的基层单位。学校党政班子成员、学生科(团委)干部和班主任是学生管理的基本队伍,每个教职工都有管理学生的职责。

第六条 校长对学生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分管校长代表学校负责学生工作,对学生管理部门和学生管理队伍实施具体指导。

第七条 学生科是管理学生工作的职能部门,其人员编制由学校根据学生科规模大小,在总编制内统筹安排,工作人员和班主任由学生科推荐,学校决定。管理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学生科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科室和班主任的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省教委的补充规定。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工作。

3、按照国家计划和毕业生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原则,完成招收新生和毕业生指导,做好新生入学教育(军训)和毕业生毕业教育工作。

4、按照学校的统一要求,规定学生政治学习、德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考核和总结工作。

5、制定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加强对学生个人和班级全面量化考核,搞好奖惩工作。

6、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和校园文化艺术活动,丰富学生课余生活。

7、加强校园卫生、教室卫生、宿舍卫生管理工作,定期检查考核;维护餐厅、浴池、会场以及校园等公共场所秩序,培养学生良好地行为规范。

8、加强班主任管理,搞好量化考核,评选优秀班主任,领导和组织班主任进行政治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发挥德育和思想政治网络作用。经常分析学生思想动态,积极开展后进生转化工作。

9、指导学生会开展工作,做好学生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增强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意识,培养学生的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能力。

10、积极参加省中专学校学生管理研究会的各项活动,积极开展学生管理研究工作。

第八条 班主任管理

1、班主任必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任课教师或具有两年以上管理实践的干部担任。班主任人选应由个人申请、有关科室推荐,学生科研究上报、学校审核批准。班主任可连聘连任,如任期内有特殊情况不能继续连任者,经学校批准后可提前解聘。对新任班主任必须有计划的进行培训以利上岗开展工作。

2、班主任在学校工作职能部门领导下认真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工作。其职责如下:

1)制定班级学期、常年工作计划,制定班级考核和奖惩等规章制度

2)做好班、团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指导考核工作;

3)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寓教于乐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素质;

4)做好班级学生的学习、奖励、学籍和健康状况录

以及学生个人量化考核名次,操作等级的评审工作;

5)做好班级大事记录,及时处理学生中突发、偶发事件;

6)加强与学生家长和社会有关部门的联系,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发挥社会、学校、家庭教育的合力作用,共同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7)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工作。

3、班主任的考核与奖励

1)班主任考核以其职责为主要考核内容,考核资料归个人档案,作为职称评定、晋级、聘任、进修、评优等方面的依据之一;班主任考核不合格的应提前解聘,并不得晋升高一级职务。

2)班主任考核结果与奖惩、津贴挂钩,并作为年度评选优秀班主任的条件。学校优秀班主任享受校先进个人待遇。

第九条 团委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在学校的主要对象是学生,主要工作任务是做好团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抓好团的教育工作;针对青年学生的特点,积极组织开展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指导学生会开展“三自”活动;办好业余团校,充分发挥团支部和团员在学生心中的模范作用。

第十条 学校应在行政经费中拨出一定比例的学生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正常活动,奖励优秀学生、先进班级及在学生工作中贡献突出者。

第三章 班级管理

第十一条 班级是在班主任领导下的学校教育教学的基本单位,是学校教学计划和与之相关的各项任务的以具体实施的载体,良好的班风和团结有力的班集体是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可靠保证。

第十二条 班级要有健全的有战斗力的班委会和团支部,新生班委会由班主任确定临时组织人员,其他班级应经过民主选举产生。班委会和团支部要建立工作制度,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充分发挥其联系、团结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十三条 班级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开展积极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树立正气,批评不良倾向,形成良好的风气和集体荣誉感。

第十四条 班级要建立各种制度,加强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学习、参观、做好事及各种有益健康的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

第十六条 学校学生管理职能部门对班级要进行全面量化考核,制定考核办法,每月考核一次,并将考核结果与班级评优和发放月班级活动经费挂钩。

第四章 思想品德教育

第十七条 思想品德教育的基本内容为:党的基本路线、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国情、法律常识和《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

第十八条 实施思想品德教育的基本途径:

1、按教学计划上好政治课,进行形势和任务教育,及时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组织学生参加社会调查和社会实践活动等。

2、认真开好《职业道德》课,每周不得少于2学时,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

3、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其中包括心理教育和青春教育,开办心理咨询门诊,保证青年学生身心健康。

4、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做好个别后进学生思想工作。开办差生学习班,帮助他们提高认识,增强纪律观念,规范行为习惯。

第十九条 学生操行的考核由班主任具体负责,学生科审定,每学期评定一次。学生操行考核以执行《安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

第五章 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十条 学校要重视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简称“三自”)工作,学生管理部门应指导学生会围绕中专培养目标,动员和组织全体同学开展“三自”活动。

第二十一条 自我教育

1、学生组织应带领和组织同学,认真学习政治、文化和科学知识,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刻苦好学、奋发进取的学风。

2、做好同学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的调查分析工作,及时向学校报告,起上传下达,上情下报的桥梁作用。

3、组织同学开展以学习为中心,以三好为目标的“五讲、四美、三热爱”活动,开展学先讲,树新风和尊师重教活动。

4、协助教学和学生管理部门做好开设第二课堂的宣传发动工作,发挥学生主人翁精神,群策群力搞好学生管理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自我管理

1、按照《安徽省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要求协助学校做好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2、协助学校做好净化、美化校园环境工作,组织学生开展校园文化建设,不断丰富学生校园文化生活。

3、建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管理制度,加大检查力度,积极开展文明宿舍的考评工作。

4、成立伙食管理委员会,及时反映学生对食堂工作的意见,沟通膳食部门和学生的联系;维护食堂学生就餐秩序,保证食堂有一个文明有序的就餐环境。

第二十三条 自我服务

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组织学生对集体生活中的公共事务开展各种各样的自我服务活动,为创造良好地学习、生活环境,为学生生活能力的培养,良好品德的养成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第六章 考核工作与奖惩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

1、考核工作是学生管理方面的重要内容,是调动学生积极性的有效方法。学生科要专人负责,制定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衡量学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作为学生评优评奖、毕业鉴定、毕业推荐的重要依据。

2、学生考核的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每项所占分数和比例各校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学生考核方法按百分制,班级每月将考核结果排序后报学生科。

第二十五条 奖励

1、经推荐和审核,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成绩优秀以及在总和考评方面表现突出者,学校应对学生授予“三好学生”或者“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并给予奖励。

2、班级(团支部)和宿舍,在思想教育、学习、总部竞赛和管理等方面工作中成绩显著,学校应授予先进班级、优秀团支部和文明宿舍称号,并给予适当的奖励。

3、建立竞争机制,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学生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处分

1、对学生违反法律的处分按国家教委《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安徽省《补充规定》执行。

2、对犯错误的同学应本着教育从严、处分从宽的原则,帮助他们提高认识,改正错误。受处分的学生毕业前尚未撤销处分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校应根据本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用于安徽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本规范的解释权在安徽省教委职教处。

第三十条 本规范从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