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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发布人:王琪】 【发布时间:2015-01-20】 【点击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采取“3+2”分段五年制及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省、市、学校逐级管理,分级负责,省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职能。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在职企事业员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也可凭初中以上毕业证书免试录取。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和专业技能课程成绩;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六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至国家教育行政部门。

 第七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如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不到学校办理相关手续,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学校应将新生基本信息及时上报,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办理电子注册手续。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3月31日(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0月31日。

第十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一条 东部、中部和西部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当前就读学校按学校所在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至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3年。

 第十三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四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学校应将每学年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及时输入安徽省和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或转专业:

      (一)不同层次、不同学制之间转学、转专业者;

      (二)一般中等职业学校转入卫生、师范类学校或卫生、师范类学校互转者;

      (三)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专业之间互转者;

      (四)按有关规定应予退学者;

      (五)达不到转入学校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或最低专业分数线者;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

      第十五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学校同意,再向转入学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学校同意后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对跨省转学的学生,由转入、转出学校分别报所在市级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二年级以上的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1年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经补考后一学年内考核成绩一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2.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3.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4.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5.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十九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及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参加教学活动。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和要求组织考试、考查。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成绩考核包括学业与操行两个方面。学业成绩考核可分为考试、考查两种,按照学校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根据学生选修情况,由学校按照国家、省市或行业有关标准和技能要求组织考试、考查。考试、考查结果做为学生升留级或取得学分的依据。操行方面,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全面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七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别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备案。

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根据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制定有关规定,明确其适用范围和报批程序等,并予以公布。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凡触犯国家宪法和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的学生,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二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第三十三条 试行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课程体系确定总学分,计算学分应以课程(含实践课程)在教学计划中的课时数为主要依据,一般课程以16~18个课时为1个学分。公益劳动、军训、入学教育、毕业教育等,以1周为1个学分。一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60学分,二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110学分,三年制专业毕业总学分原则上不少于170学分。

      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中等职业学校校际之间相同课程成绩可以互认。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毕业证书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三年内,学业成绩不合格的结业生可向学校申请返校补考,补考合格可换发毕业证书;操行评定不合格的结业生,由学生所在单位或学生所在地行政组织对其作出操行评定,经学校认定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自换发毕业证书时计算。超过三年未取得毕业资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根据学习年限(至少满一学年且取得相应成绩)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七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实施细则和相关教学管理制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学校应健全学籍管理部门,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加强学籍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教育厅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