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中药科技学校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加强和改善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依法治校水平,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实现创建省级特色示范学校的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省、市有关职业教育的条例、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位于南部新区经济开发区莲花路1号系一所市直管公立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副处级建制。
第三条 学校以“人本和谐、至善日新”为校风;以“使人自诚、教人尽材”为教风;以“尊师乐学、诚信求真”为学风;以“勤学博采、厚德济生”校训。
第四条 学校近期目标是:学习兄弟学校办学经验,改革教学模式,优化育人环境,改善办学条件,2017年创办成省级特色示范学校,有三个以上专业达到省示范专业标准,成为亳州市乃至安徽省的职教名校。
第二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按国家“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原则。由亳州市人民政府和市教育局共同主管。学校按编制设置校长1名、副校长3名,下设党政办公室、教务处、总务处、学生处、招生就业办公室、财务处、培训处和电化教育中心,并按有关规定在校内建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体组织。
第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岗位责任制、全员聘位制、绩效工资制、考核奖惩制。
第七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由市政府任命,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学校的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校长有以下职权:
(1)重大事务决策权
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的决定权。
(2)人事任免决定权
校长有权推荐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对教职工进行聘用。
(3)财务基建审批权
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4)自主招生管理权
按市有关招生规定,面向市内外招收中职生。
第八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3)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教学计划和大纲的执行。
(4)坚持民主集中制,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起的重要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监督。
(5)充分发挥领导班级和集体智慧的力量,发挥全体教职工的整体功能,同心协力,合作互补,
(6)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自觉接受组织的监督。
(7)规范学校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教育现代化,信息化建设步伐,搞好校舍。教学设备,校园环境等建设。
(8)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9)创造条件,不断改善 ,提高教师福利待遇。
(10)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带头实干 ,开拓进取。
第九条 学校党委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党委书记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党委除完成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1)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3)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4)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工作所涉及的方向、政策、全局性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党委领导下,依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包括:
(1)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对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法、奖惩条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支持学校颁布施行。
(3)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处分、免职等。有权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4)讨论教职工的福利分配等问题。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5)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学校工会委员由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会议,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由党委、行政、工会等代表参加的调解小组,负责接受师生申诉,维护师生员工的正当权益。
第十二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物价、审计、监察部门的检查监督。接受社会、家长、学生的舆论监督,定期听取他们的意见,自学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为地方经济服务,适应社会发展需要,适应市场需求,抓管理,求发展,创特色,最大限度地提高办学效益。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六条 学校对编制内教职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医疗保险制。
第十七条 学校暂时设副校长2人,副校长受校长委托,1人分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1人分管后勤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各处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是在校长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具体负责学校行政等某方面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分设五个教学科部。教学科部在学校常规管理、教学研究、提高质量、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积极主动工作,创出特色。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德育纲要》、《安徽省职业学校管理规范》等,进行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德育工作以提高学生的素质为中心,认真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等专业学校行为准则》,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德育工作队伍和德育工作网络,使学校德育工作步入有计划、有措施、有实效的轨道。
(1)各学科有机渗透德育教育,努力增强学生的主体意识和主动精神,使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2)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传统的美德教育以及青春期健康教育,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动手,学会健体。
(3)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增强法律意识。
(4)切实加强“内化”教育。执行学校“两个公约”即班级公约、文明宿舍公约,创建文明校园,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
(5)抓好班级创建活动,使学生真心做到对已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高尚、健康的整体形象。
(6)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建立家长学校,德育教育基地、劳动实践基地、法制教育基地等教育陈地,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来校作专题讲座,定期召开家长会,构建学校教育工作者、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模式和网络。
第二十二条 切实贯彻《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字。
第二十四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五条 依据《课程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和校历表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用书目录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二十七条 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各教学部每学期制订计划,明确教改内容。鼓励教师结合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撰写教育教学论文。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教学“五认真”(认真上课、认真备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组织考试)的检查和考核。以教学部为龙头集体研究备课,统一教学进度,课堂作业。摆正“减负”与“增效”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改革考试制度,坚持重基础知识,重实践能力,重创新精神,面向全体学生的“三重一向”的原则,对学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条 加强学生的就业指导,特别要加强培养学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心理品质,引导学生正确认识社会,认识自我,不断提高和完善自身的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三十一条 充分利用学校现有资源,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努力满足本地经济结构和有关行业劳动力市场的需要。通过加强教学管理,推动专业现代化建设,形成优势,办出特色。
第三十二条 严格履行保护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卫生条例,正常开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
第三十三条 加强行政值班工作,严格值勤制度;培养学生自觉执行学校《学生日常管理条例》的习惯。
第三十四条 全体师生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彩,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活动;营造团结协调,紧张有序地学生生活氛围。
第三十五条 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影响。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设点摆摊。
第三十六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招生、毕业证颁发、学生档案管理等各项纪律制度。
第三十七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充分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闲置”。
第三十八条 加强档案资料管理建设,各处室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三十九条 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工作规范、廉洁自律、克己奉公,讲求实效。
第四十条 各岗位职工坚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各岗位按照择优竞争上岗的原则,学校每年与其签订岗位合同对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的,学校可以让其转岗或不再聘任。
第四十一条 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守财经纪律,按照“精打细算、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分配和执行预算,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的收费规定,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依法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 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规划,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并按受政府经济监督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切实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发现危房,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第四十五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按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亮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四十六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区的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继续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努力创建卫生、整治的工作、学习、生活环境,确保校园常态下的“洁、齐、美”。
第四十七条 保持教室、办公室、实验室、食堂等窗明几净,物品设施排列有序。
第四十八条 师生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财产安全,师生平安。第五章 教师职工管理
第五十条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五十一条 教师应自觉按《教师日常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服从领导,勤恳工作;钻研业务,崇尚科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正,举止文明。
第五十二条 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具备一定的职业道德水准和良好的师德。自觉做到“六不”不讲教学忌语;不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擅自向学生收费和推销商品;不搞有偿家教或其他第二职业;不向学生、家长索要钱物;不参与“六害”及一切封建迷信活动。
第五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
第五十四条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奖励。
第五十五条 教师在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教学计划,期终有终结或专题小结。
第五十六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工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地考核。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
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学生学籍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教委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一定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制定的《学生常规管理条例》、《学生奖惩条例》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的学生,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六十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教师工作。
(2)接受平等教育。对来自学校或教师的不公平待遇,有权在校内提出申诉,或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3)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图书资料。
(4)在学习成绩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2)规范行为,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情操。
(3)勤学苦练,培养能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严格遵守学校“两个公约”,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学生。
(5)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充添彩。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上级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学校有章可循。学校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悖的,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参照《安徽省职业学校管理规范》有关章程制定。执行中的解释权在校长室,自批准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