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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文章来源:】 【发布人:程仁明】 【发布时间:2012-12-20】 【点击量: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ISHANGNET-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有关工作通知

 

财教明电﹝201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与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确保国家助学政策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免学费的有关问题

(一)免学费资金的财政补助方式

对公办学校,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部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予以全额补助;第三学年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 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在落实免学费政策的同时,各地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制定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加大对中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确保中等职业学校的正常运转。

对民办学校,第一、二学年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其中,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高出部分财政不予补助,由民办学校向学生收取。

各级财政免费补助资金补给中等职业学校。

(二)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时间

为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正常运转,避免因退学费造成学校出现资金缺口,各地应在免学费补助资金下达后,尽快组织学校启动学费退还工作。2012年秋季学期免学费中央补助资金于20121031日前下达,各地财政部门最晚于20121215日前将2012年秋季学期免学费补助资金拨付到中等职业学校。

(三)已收取学费的退还

1.退费对象。符合免费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生。

2.退费范围。公办学校的退费范围:符合免学费条件的一、二、三年级学生已缴纳的2012年秋季学期的学费。民办学校的退费范围;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一、二年级的学生已缴纳的2012年秋季学期的学费。

按学年缴纳学费的,中等职业学校应将2012年秋季学期至2013年春季学期的学费一次性退还学生。

3.退费标准。公办学校的退费标准:学校向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实际收取的学费。收多少,退多少。民办学校的退费标准:民办学校按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退费标准退费,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的部分不退还学生;低于公办学校学费标准的,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标准退还。

4.退费时间。所有中等职业学校最晚应于20121231日前,完成学费退还工作。

关于国家助学金有关问题

1.政策标准。2012年秋季学期入学的一年级学生执行新的助学政策,二年级在校生仍执行原助学政策。从2013年秋季学期起,全部执行新政策。

在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助学政策。

2.做好政策解读工作。执行新的助学政策后,所有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享受到国家助学政策,更好地体现了教育公平。各级教育、财政、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使广大新生充分理解国家助学政策调整情况,确保政策平稳衔接。

关于涉农专业范围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个专业。

加强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范围和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体现了国家对中等职业教育的高度重视。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加强管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一是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核查认定工作,坚决杜绝不合格学生套取财政补助资金,二是加强受助学生资格认定工作,确保国家助学政策公平、公正、 公开。三是完善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生基本信息真实准确。四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对 一牌两校 双重学籍的清查工作,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2012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