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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亳州技师学院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2-21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各处室、教学科部: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和《亳州市教育局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2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了《安徽亳州技师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亳州技师学院  

2023年12月21日  



安徽亳州技师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安徽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皖财教〔2023〕508号)和《亳州市教育局 亳州市财政局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亳州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教助〔2023〕4号)等文件以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资助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落实中等职业教育的国家资助政策的资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国家免学费政府资助资金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公办和民办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学生资助资金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学校财务处和学生资助办公室共同负责编制学生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草案,学校财务处负责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资金接收工作。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上报享受资助政策的学生人数、资助范围、资助标准等基础数据;需要分配指标的由学校资助办公室提出预分配建议方案;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学生资助各信息管理系统使用和维护,教务处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与学生资助办公室共同做好学籍和资助的数据对接工作。

      第五条  学校是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切实履行法人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学生资助资金预算执行,确保各项资助政策落实和资金使用规范;负责用好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学生学籍和资助信息管理,录入、审核学生学籍信息和资助信息,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及时;负责组织做好学生个人申请、评审(认定)、结果公示、资金发放等,确保精准资助;负责加强财务管理,接受监督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等,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资助范围及标准包括:

      (一)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每生每年6000元。我校具体名额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确定。

      (二)免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国家助学金。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非涉农专业学生的15%确定。集中连片地区学生(不含县城)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平均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我市分为3档资助,分档标准为一档3000元,二档1500元,三档1000元。

第四章 资金分担和预算安排

      第七条 学生资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根据学生人数、相关标准等进行测算。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承担。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测算标准,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承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承担,即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承担,我校国家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资金地方承担部分由市级财政承担。

对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我校国家免学费资金缺口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即我校国家免学费每生每年2800元,由中央财政承担1200元,市级财政承担1600元。

      第九条 学校财务处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预算(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按规定合理分配同时加强预算管理。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条 学生资助资金应纳入学校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的审核工作,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学校要健全学生资助机构,组织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确保应助尽助。教务处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资助办公室要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维护,规范档案管理,应将学生各项奖助申请表、认定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严格落实责任制。

      第十二条  学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的资助数据信息是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本年清算和下年预算的依据,学校错报、漏报,或未按规定时限确认相关资助数据,造成资助资金欠缺,由各地或学校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学生资助资金分配和审核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违反规定分配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学生资助资金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申报使用学生资助资金的处室或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学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 “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学校应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比例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十六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评审、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安徽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亳州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和《安徽亳州技师学院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安徽亳州技师学院学生资助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安徽亳州技师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2:安徽亳州技师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免学费实施细则

      附件3:安徽亳州技师学院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1-3-.doc